关于合同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 合同赔偿责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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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甲公司向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起诉称:2021年9月2日至9月17日,原告与被告共签订三份化工产品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出售片碱,款到付货 。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全部货款后,又将自己订购的货物与第三方签订买卖合同,转售第三方 。但被告却始终没有向原告发货,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迟迟不肯发货 。被告不发货,导致原告无法按照约定向第三方交货,为了不违约,原告只能从别处以市场价格购买货物交付给第三方,但此时市场价格已经远远高于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时的同类型货物价格,被告恶意不发货的行为造成原告直接经济损失巨大 。双方在生意往来中应当遵守诚实守信原则,被告获取利益建立在恶意损害原告利益的基础上,其行为本身就违背法律规定,也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 。因原、被告沟通赔偿损失事宜无果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造成原告的实际损失437018.76元,既得利益124860元;2、判令被告支付占有原告资金的利息5969.30元(411675×4.35%/12×4) 。以上两项合计:567848元 。

关于合同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 合同赔偿责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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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乙公司辩称:1、甲公司向乙公司主张的实际损失及既得利益损失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 。根据双方购销合同约定“电汇款到锁价并发货”,双方并未约定款到后发货的具体时间 。同时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时,甲公司并未告知其要将采购货物转售给第三人 。甲公司主张的实际损失和既得利益损失,乙公司无法预见 。2、原被告签订合同后,片碱厂家生产不足,价格出现暴涨的情势变更事由,被告调整履行期限,不属于违约 。3、乙公司已经向甲公司交付了全部货物,其主张资金占用利息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分别于2021年9月2日、9月3日、9月17日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供应氢氧化钠(俗称片碱),2021年9月2日合同约定单价为2450元/吨,66吨,总价格161700元;2021年9月3日合同约定单价2525元/吨,132吨,总价格333300元;2021年9月17日合同约定单价为4000元/吨,33吨,总价款为132000元 。合同约定结算方式及期限为电汇款到锁价并发货 。三次合同签订后,原告将合同对应货款打入被告公司账户,被告分别于2021年9月19日、9月24日、11月17日、11月18日、11月21日、11月28日、12月1日将共计231吨片碱分七次向原告发货 。
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并付款后,与第三方丙公司等单位签订供销合同多份,随即将货物转售第三方,合同约定了价款,但合同均未约定违约责任 。被告没有及时向原告发货,导致原告无法向第三方发货,原告另从他处购买货物交付给第三方 。
关于原告主张的实际损失437018.76元 。其计算方式为:原告主张另从他处购买货物共计837940元 。被告分别于2021年9月19日(4000元/吨)、9月24日(2525元/吨)向原告发货两车,共计66吨,215325元,尚有411675元片碱未供货 。原告主张差价款应计算为837940元-411675元=426265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124860元 。其计算方式为:根据化工期货类产品资讯权威机构隆众资讯在其APP上发布的2021年10月12日5800元/吨,减去原告2021年9月19日至2021年10月12日向四家公司购买片碱共计124860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占用资金利息损失5969.3元 。其计算方式为:被告分别于2021年9月19日(4000元/吨)、9月24日(2525元/吨)向原告发货两车,共计66吨,215325元,尚有411675元片碱未供货 。占用资金利息以41167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计算4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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