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诉法的理解与适用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九十条( 二 )

啰嗦一句,即便符合上述情形,如果没有因此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仍是没有用的 。因此,还要在陈述中说明因适用法律错误导致了判决、裁定错误 。
第三句话:再审申请书格式一定要规范 。
【旁白】就笔者所见之再审申请书,多未按我院公布的当事人文书样式的要求书写 。主要表现为:1、将“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等诉讼地位称谓从头表述到尾,有时候还杞人忧天担心承办法官不知道再审申请人到底是谁,又在再审申请人后面加上当事人的简称 。例如:再审申请人XX公司认为,有时候一份再审申请书中,这样的不规范称谓多达几十个,搞得承办法官即便统一用WORD中的替换功能,也会出现替换“再审申请人XX公司”时出现“XX公司XX公司”,不得不又重新全文复查 。简直是欲哭无泪啊!
必须分享的一个重大喜讯就是,现在的文书样式已要求只在案件当事人、案件来由两部分保留其诉讼地位称谓,在之后的文书内容部分只需要列明当事人简称即可,无需再重复其诉讼地位 。
敲黑板:记住没!只需列明当事人简称,无需重复其诉讼地位 。
2、对“原判决、裁定”的表述指向不明 。再审申请中的“原判决、裁定”特指生效裁判,不包括一审裁判 。实务中,有的当事人在再审申请书中经常对此不作区分,用“原判决、裁定”泛指一、二审判决、裁定 。常见表现为,前文刚用原判决指代一审判决,后面就用原判决指代二审判决 。弄得承办法官傻傻分不清楚,只能我猜我猜我猜猜猜!
3、表达方式套路太多 。就笔者而言,至少已见过所谓图表式、案情回放式、悲情控诉式、章回体小说式等,应接不暇 。估计一大波PPT式,正在赶来的路上 。“套路深,心不真!”我们什么时候都不能忘记的根本一点就是形式永远是为内容服务的,法律文书更是如此 。固然,采用“炫技式”再审申请文书能够一时吸引眼球,但要持久影响大脑,就有点勉为其难了 。甚至,太多炫技套路可能会让法官觉得本末倒置,不务正业,搞不好结果也就匆匆了事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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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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