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解寻衅滋事刑事拘留最轻的后果 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 二 )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公共场所,是指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出入聚集的场所 。关于信息网络是否属于公共场所的问题,理论界有诸多讨论和不同意见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因此,在实务中,寻衅滋事罪中的公共场所并不局限于实体空间,网络空间供众多网民发声,亦可成为公共场所 。起哄闹事,是指有意制造事端意在扰乱正常公共秩序的行为 。
上述四类行为需要分别达到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给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严重混乱的严重程度,方可入刑 。至于严重程度的判断标准,详见下文引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寻衅滋事罪是 1997 年刑法修订时,从1979 年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而来的新罪名 。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犯罪,如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抢夺罪等罪名,在犯罪行为方式上存在重合与交叉 。这种行为方式的重合给司法实务工作者正确区分罪与非罪、认定此罪与彼罪提出了不小的挑战 。不过,寻衅滋事罪区别于其他罪名的最大特点是其行为的“随意性”和“挑事”的特点 。从语义上看,“寻衅滋事”是一个并列的动宾结构短语,“寻衅”和“滋事”含义基本一致,意指故意制造事端挑起冲突,具有起哄闹事之意味 。
【取证指引】
寻衅滋事犯罪案件常具有以下共性:寻衅滋事案件多发常见;犯罪的突发性、偶然性较强;犯罪主体人数较多,共同犯罪居多,通常三五成群,以青年男性为主,文化程度低,无固定职业者和流动人口占多数;发案地点集中在城中村、KTV、酒吧、夜宵摊、车站、饭店、街边等公共场所,现场人数较多,秩序较为混乱;被害人一般有受伤情况 。
基于上述特点,寻衅滋事犯罪案件通常事实较为清楚,证据种类多样,犯罪嫌疑人也容易确定 。办案重点在于确定犯罪事实和具体细节,为后续案件定性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还是其他犯罪打好基础 。
(一)主体证据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具体可参考本书第一讲“高利转贷罪”中有关“主体证据”的相关内容 。
(二)主观方面证据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发泄情绪,寻求刺激,逞强耍横,起哄闹事,主观方面证据即指能反映犯罪嫌疑人上述寻衅心态的证据 。根据寻衅系事出有因还是无因的判断标准,寻衅滋事行为可分为无事生非和借故生非两种类型 。当然,所有事情的发生都有一定的原因力,这里的“有因”“无因”是从一般大众的认识角度来认定的 。所谓无事生非,是指无冤无仇随意挑事;而借故生非,是指对于犯罪嫌疑人借与他人的偶发矛盾纠纷对受害人实施殴打、损毁财物的行为,其解决矛盾和纠纷的手段和程度明显超出了一般人合理的理解和接受程度 。
实务中,判断犯罪嫌疑人系故意还是过失并不难,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应探寻和确定其寻衅的主观动机,主观动机如何直接影响了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在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不能单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辩解认定其是否具有寻衅动机,而要根据查证的行为推定其行为的主观动机,因此要多角度详细了解犯罪嫌疑人行为的过程 。同时,还要结合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印证其行为动机,如在询问被害人、证人时,要重点询问被害人与行为人是否相识、平时有无结怨、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寻衅滋事行为的起因、被毁损财物和被殴打人员的范围、行为有无随意性等 。最后结合有关证据综合确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动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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