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条文】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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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
【犯罪构成】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十六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
(二)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 。虽然寻衅滋事犯罪行为常常伴随着对公民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的损害,但是其侵害的主要法益是公共秩序 。在刑法的编排体系中,寻衅滋事罪被置于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也能反映立法原意 。
不过如何理解社会秩序,理论界存在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社会秩序就是公共场所秩序;第二种观点认为,社会秩序即公共秩序,这里的公共秩序是指根据法律和社会公德确立的公共生活规则所维持的社会正常秩序,既包括公共场所秩序,也包括非公共场所秩序 。司法实践中一般持第二种观点,对于在非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的,亦可构成本罪 。
(三)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 。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常常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发泄情绪,寻求刺激,逞强耍横,填补精神空虚 。
(四)犯罪客观方面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列举了寻衅滋事罪的四类客观行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所谓“殴打”,即直接对他人身体行使有形力的行为【注:张明楷:《刑法学》(下),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063页 。
】 。寻衅滋事罪中的殴打,并不以造成身体伤害为要件,因此跟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不同;同时也不要求以聚众为前提,由此和聚众斗殴罪也有所区别 。而“随意”是指行为人殴打的理由、对象和方式均具有随意性和偶发性,如为了一个生活小事而随意殴打素不相识之人,殴打行为并不是出于“事出有因”,而是无事生非或小题大做,超出了一般人的合理预测范围 。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他人,即阻挡妨碍他人的行动自由 。而辱骂他人,则一般指出于取乐刺激等目的,用言语对他人予以轻蔑的价值评价,贬损他人的人格和自尊 。恐吓,指通过语言或行动表达出对他人的恶意侵害可能,从而使他人心理感到恐怖畏惧,抑制并侵犯他人的意志自由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的,则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 。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强拿硬要,是指违背他人意志强行取得财物的行为,从外在表现形式来看,既可以是自己主动夺取,也可以是逼迫他人主动交付 。与抢劫罪、抢夺罪不同,这里的强拿硬要虽然也表现出一定的暴力威胁性,但尚未达到足以使被害人不敢反抗的强度 。损毁财物,是指破坏财物使其使用价值和价值降低或丧失的行为 。占有财物,是指无正当理由而占有使用他人财物的行为 。实践中,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通常表现为用蛮不讲理的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毫无顾忌地损坏、毁灭公私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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