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安全法解读和案例 食品安全法规有哪些( 二 )


有执法人员认为,因为北极虾经过了分装,还是称重销售,就应该认定为散装食品,散装食品是需要“称重销售”,那是否可以反推,所有需要“称重销售”的都是散装食品呢?笔者认为反推是无效的,并没有法律规定说食用农产品不能分装、不能称重销售,这并不是区分散装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关键所在 。
散装食品主要是指食品生产者生产加工出来的食品,销售的时候按照称重的方式来销售,这个生产加工指的是深加工,不是初级加工,深加工与初加工的区别之一就是是否改变了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 。市场上销售的散装食品并不是简单的清洗、切割、蒸煮等步骤就能制作出来,首先,要求生产者必须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才可以生产,即具备一定的生产资质;其次,生产流程和加工技术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即具备一定的生产条件;再次,食品出厂时要经过检验,检验合格后才可以进行销售 。
本案中,进口的北极虾以上要求均不符合,北极虾取自深海,被捕捞后,出于贮存的需要“煮”了一下,也没有任何添加,也无需检验报告,更没有改变自身的自然形状和化学性质 。且完全符合“食用农产品”的定义,所以,涉案的北极虾不是散装食品,而是进口的食用农产品 。
《食品安全法》中对进口的食用农产品并无标签方面的规定,仅有《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和第三款“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 。”作了相关规定 。
对应的罚则是该《办法》第五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所以,本案中进口北极虾的标签问题应当按照该《办法》进行认定并处罚 。
问题二:对当事人无照经营行为应该适用《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还是《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处罚?违法所得该如何认定?
法律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发生在2021年12月,且于2022年1月办理了《营业执照》,《条例》的施行时间是2022年3月1日,有执法人员认为,依照新《行政处罚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要求,应当适用《条例》的相关规定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
虽然《条例》是新法,《办法》是旧法,且新法《条例》的处罚比《办法》要轻,但是,《办法》并没有修改或者废止,所以,笔者认为该案并不符合“从旧兼从轻”原则所列情形,而是符合同时有效的新旧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时该如何适用的情形 。
注意,“从旧兼从轻”原则与“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中的“新法”和“旧法”不一样 。前者中的新法和旧法不能共存,旧法被新法取代,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取代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后者中的新法和旧法是共存的,同时有效的,比如《办法》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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