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安全法解读和案例 食品安全法规有哪些

2021年12月,某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时发现,某经营者涉嫌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销售从国外进口的北极虾,该北极虾在进口商处进行过分装,且该涉案食品包装盒上未标明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相关信息,包装盒上有“海上煮熟、冷冻”字样 。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上述北极虾的供货者资质和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文件 。2022年1月,当事人取得了《营业执照》 。现就相关法律问题开展讨论 。
问题一:本案中的北极虾如何定性,是散装食品、预包装食品还是进口食用农产品?
若是预包装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当事人无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只需要向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即可,但是食品标签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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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散装食品,当事人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同时食品标签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 。
若是进口食用农产品,当事人也无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但食品标签应当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的规定 。
【关于食品安全法解读和案例 食品安全法规有哪些】法律分析:首先来看三者的定义有何区别 。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2.1 将“预包装食品”定义为:“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对“食用农产品”的定义是:“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 。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
本案中的北极虾有包装盒,但是有包装并不意味着就是预包装食品,现实生活中,散装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在销售时,为了避免污染,也会有保护性包装 。所以,是否包装并不是确定预包装食品的唯一要素,还要符合“预先定量”要求 。预先定量是指在包装完成后即具有确定的量值 。依据GB7718-2011,这一确定的量值应当是”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即其量值是统一的 。尽管本案中北极虾并未标明净含量,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推测,虾自身大小、重量并不相同,不同包装盒中即使是数量同等的虾,也不能保证净含量的统一,它不具有“预先定量”的特征,由此可知,它不是预包装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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