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财产纠纷案例及分析 离婚房产纠纷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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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文环境变化,离婚率的走势也逐年提高,其中北上深广四大城市的离婚率与其他地区相比又属最高 。据民政部门的统计,2017年上半年北京市登记离婚率达到了39% 。而涉房屋分割离婚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及相关法律问题成为热点 。
案例一
关于离婚财产纠纷案例及分析 离婚房产纠纷怎么处理

文章插图
首付支助非权属 莫将资金当房屋
案情介绍
小王是家中独子,父母一生辛勤劳动,攒下100万元,2008年小王和小刘登记结婚,为了支持两个年轻人在北京打拼,2010年小王父母拿出自己的100万元终生积蓄作为首付款为小两口按揭买了一套两居室商品房,首付款是小王父母直接转给小王账户后由小王向开发商支付,购房合同也是小王签署,房屋贷款是以小王的住房公积金办理,一直由小王支付按揭贷款,2013年该房屋产权办理在了小王个人名下 。2016年,小两口因感情不和闹离婚,小刘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小王离婚,并要求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小王也表示两人感情基础薄弱,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房屋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该房屋由自己父母出资,并登记在自己名下,贷款也是自己一直在还,应当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并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对己方子女的个人赠与,房屋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这一条款应当做限制解释,这里所称的出资应当仅指全额出资 。因为只有全额出资,父母才能取得房屋产权,将所购房屋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才具备房屋产权赠与的法律属性 。本案中,小王的父母对所购房屋仅支付了首付款,属于部分出资,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虽然产权登记在小王个人名下,但不能适用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因为小王的住房公积金在二人婚后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王实际上一直用共同财产在偿还按揭贷款,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具体分割时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考量小王父母的出资情况对其适当多分 。
案例二
协议终归纸上字 赠与还需变登记
案情介绍
李先生和前妻离婚多年,因户外活动和年纪比自己小20多岁的张小姐相识,两人迅速确定了恋爱关系并于2010年登记结婚,李先生在婚前有一套登记在自己名下别墅,张小姐大学毕业后就在北京打拼,但一直没有能力自己购房,为了表示自己对张小姐的感情,李先生在结婚当天就和张小姐签署了一份书面协议,协议约定这套别墅产权在婚后归张小姐个人所有,与李先生无关 。巨大的年龄差距让二人婚后矛盾重重,最终导致两人感情破裂 。张小姐起诉至西城法院,要求与李先生离婚,并按照二人签署的婚内财产协议判决别墅归自己个人所有 。李先生同意离婚,但认为当初签署协议是为了和张小姐好好过日子,现在两人即将离婚,房产证也并未实际变更登记,不同意再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过户手续 。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前和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部分共同所有”,该夫妻财产约定可以排除法定财产制的适用,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这里所指的财产约定是一种有对价的,双方财产权益的安排,不包括将一方个人财产约定归对方所有的情形 。将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约定归另外一方所有在实质上属于无须对价的赠与合同,涉及房屋所有权的,应当适用《合同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的规定正是与上述两部法律接轨的结果,在约定涉及房屋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前,赠与人可以享有任意撤销权 。故本院判决驳回了张小姐要求李先生按照协议履行变更登记的诉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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