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 , 该劳动合同载明协议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0月20日 , 的确未达到法律规定两年以上的期限条件 , 原审法院已对合同该条款认定为无效 。而该条款的内容并不影响合同其余条款的效力 , 且该条款约定并不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该合同的其余条款效力不受其影响 , 应属合理 。劳动者要求确认该劳动合同和上岗协议书全部无效的请求 , 本院不予支持 。”——(2020)沪01民终8428号
2、天津地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虽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但并未强制规定应在一份劳动合同上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劳动期限 。根据本案事实情况 , 原、被自2004年起即订立了《劳务协议书》 , 双方劳动关系一直持续至2017年6月30日 , 2005年之后原被告虽每半年签订一次劳动协议 , 但从2004年至2017年 , 被告与原告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间达13年 , 故被告与原告订立固定劳动合同的期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的规定 。原告主张每半年签订一次劳动合同系违法签订的事实无法律依据 , 不予采信 。”——(2020)津01民终99号
3、江西省
“《劳动法》第一十八条规定:(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第一、你与某派遣公司每年或每两年都签订了劳动合同 , 从此 , 可以看出某派遣公司并未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 即一步说 , 即使采取了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 在《合同法》中也只是可撤销合同 , 而不是无效合同 。第二、逆向派遣行为只是学理上的讨论 , 在法律上至今为止也没有那部法律明文定义什么是逆向派遣 , 更无法律禁止性规定本案中的派遣情形为无效派遣 。第三、某派遣公司将你派至用工单位上班 , 某派遣公司发放给你的工资是用工单位所在地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的两倍以上 , 并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费 。从经济上并未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为此 , 你与某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来自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对网友的答复
二、简单总结与建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以及第二十七条关于劳动合同无效的认定 , 并结合上述案例的裁判说理可知 , 法院不会轻易认定劳动合同无效 。即使无效也是该条款无效 , 并不影响整个劳动合同的效力 。且存在各地认定管理差异 。小伙伴们还得具体结合案情和当地的审判实践来综合判断 。建议劳务派遣单位(即用人单位)尽量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 一次性与派遣劳动者签署两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 避免双方后续因此发生纠纷 。若无法一次性签署两年的劳动合同期限的 , 也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 说明情况 , 表明用人单位无主观恶意 。
三、遗留问题
我相信很多小伙伴关于劳务派遣用工还会有其他疑问 , 比如“若劳务派遣合同签订一年后用人单位不续签了是否就可以确认劳动合同无效了?” , 比如“劳务派遣合同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等 , 法律规定结合实践中的问题 , 每一个疑问都值得深挖探讨 , 这样才能做到因地制宜 , 具体地区具体分析处理劳动争议纠纷 。笔者会陆续为大家分享自己的实战经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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