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劳务派遣合同必须2年以上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 ,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 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
上述法律规定的重点已为小伙伴划出 。为何强调“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因为在实践中 , 我们经常会遇到劳务派遣公司(所谓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不满2年 , 甚至半年一签订 , 一年一签订 。这种情况下 , 疑问就出来了 , 这种劳动合同不满两年的劳务派遣合同是否有效?如果无效的话 , 是全部合同无效还是该劳动合同期限条款无效?一份劳动合同上两年以上期限还是可以连续多次总年数超过两年以上即可?等等 , 关于此争议焦点笔者并没有在各地的地方性政策里找到解答 , 所以接下来 , 将通过几则案例法院说理 , 来为大家分享各地对于该“二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具体理解 , 供大家在实践中参考 。
一、各地区案例裁判说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劳务派遣合同必须2年以上吗

文章插图
1、上海地区
“本案中 , 劳动者主张其与派遣单位(用人单位)签订的期限为2015年3月6日至2018年3月5日、2015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的两份派遣合同无效 , 但:一则 , 劳动者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两份派遣合同的签订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二则 , 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仅违反“三性”岗位、派遣用工比例等管理性规定的 , 不影响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的效力;三则 , 未有在案证据证实上述两份合同存在其他依法需认定无效的情形 。故对劳动者要求确认其与派遣单位(用人单位)签订的期限为2015年3月6日至2018年3月5日、2015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的两份派遣合同无效的上诉请求 , 本院不予支持 。”—— (2019)沪01民终8442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规定 , 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导致合同无效 。所谓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 指法律、行政法规言明违反就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定 , 或者虽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言明违反就将导致合同无效 , 但违反之后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 。确定某一强制性规定是否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 应根据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立法目的、调整对象等综合判断 , 若是为实现管理的需要而设置 , 旨在管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 , 不涉及公共利益的规定 , 则并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 , 各方关于合同期限的约定 , 应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 违反该规定并不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 因此并不导致合同无效 。对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合同及上岗协议书无效的诉讼请求 , 不予支持 。劳动者基于认为原劳动合同无效 , 而要求确认与第三方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继而主张要求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双倍工资及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 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 不予支持 。”“审理中 , 两被上诉人对仲裁裁决的“确认公司与劳动者于2017年12月12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一条第一项无效”的裁决内容均未提出起诉 , 原审法院对该仲裁裁决内容依法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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