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职务侵占罪案例分析 法定代表人职务侵占罪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3月1日) 二十九、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必须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但鉴于“公司”、“企业”的组织形式较多,“其他单位”的范围则更为宽泛,因此司法实践中职务侵占罪中的“其他单位”包含哪些?存在不同的认识 。
为此,本文以职务侵占罪的法律条文为基础,通过在裁判文书网、无讼等平台进行案例检索,直接通过案例对本罪名中的有特殊性质的公司、企业、单位能否作为犯罪主体的问题进行探析,以供参考!

法人职务侵占罪案例分析 法定代表人职务侵占罪的认定

文章插图
一、合伙企业
1执行事务合伙人是职务侵占的主体
(1)严某某职务侵占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湘05终91号本院认为,经查,洞口县半江铁厂于2007年12月注册登记时为个体工商户,2008年上诉人严某某邀被害人孙某合伙经营,并签订了合伙生产经营协议,该厂已由个体工商户转变为合伙组织 。严某某私自处分半江铁厂财产并占为己有 。没有将处分所得交给合伙组织或其他合伙人,且出走隐匿,更换手机号躲避追查,严某某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明显,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民事纠纷 。上诉人严某某利用其承包经营半江铁厂的职务便利条件,私自将其经营的资产变卖并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
(2)刘某某驳回申诉通知书(2017)粤刑申319号本院认为,首先,从主体来看,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本案中,双黄坑场与智田公司合作经营期间系以双黄坑场名义进行的,而双黄坑场系经工商登记的合伙企业,刘某某既是双黄坑场的股东,又是双黄坑场与智田公司合作经营期间的管理人员,具有成立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条件 。刘某某提出双黄坑场与智田公司的合作经营体并未依法注册成立新的公司,因而不符合职务侵占罪主体要件的申辩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
其次,从客体和行为对象来看 。职务侵占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等单位财产权 。侵占对象是公司企业等单位的财产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刘某某利用经手管理和下采矿场钾砂的生产和销售,并代收代支货款的职务之便,通过篡改过磅单、虚报退货方法侵占的货款系合伙企业即双黄坑场的企业财产,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体和对象特征 。刘某某提出在合伙企业双黄坑场中占据一定股份,即便侵占双黄坑场的财产,也是侵占自己的财产的申辩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
(3)方某某挪用资金、职务侵占一案刑事通知书(2019)黑08刑申1号本院认为,申诉人方某某与刘永华、徐淑珍签订的合伙协议及与刘志达签订的合作合同,均载明有各方出资约定,合作方式及利润分配方案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认定企业主体的构成要件 。方某某利用与刘永华、刘志达等人合伙、合作生产的职务便利,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不退还,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将企业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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