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例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八 )


第七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审查申请后,应当指定仲裁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 。
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的内容应当与调解协议的内容相一致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
第七十八条 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制作调解书: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三)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有弄虚作假嫌疑的;
(四)违反自愿原则的;
(五)内容不明确的;
(六)其他不能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
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制作调解书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
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撤回仲裁审查申请或者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制作调解书的,应当终止仲裁审查 。
第五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规则规定的“3日”、“5日”、“10日”指工作日,“15日”、“45日”指自然日 。
第八十一条 本规则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2009年1月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


特别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友提供或互联网,仅供参考,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