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人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 , 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 , 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 , 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
【保管人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寄存人只转移保管物的占有给保管人 , 而不转移使用和收益权 , 即保管人只有权占有保管物 , 而不能使用保管物 。保管合同的标的物 , 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寄托物以动产为限 。
保管期间 , 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 , 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但保管是无偿的 , 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 , 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保管人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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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 , 保管期内 , 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 , 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 , 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 不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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