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人民法院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驾驶吊车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被告人在案发后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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