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形成 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二 )


因果关系,我认为是民事责任构成当中或者在证明当中最难的一个问题,理论上也是最复杂的一个问题 。在因果关系上有各种学说,条件说、原因说等等 。原因说又有相当因果关系说、必然因果关系说、近因说 。近因说一般认为是英美法上的,相当因果关系是大陆法上的,必然因果关系是我们国家以前的,是苏俄民法当中的 。各种学说都有一定的道理,但都是难以解决因果关系问题的 。我觉得原因说和条件说的区分根据就不足,为什么?既然都是事件损害发生的条件,都是原因 。毛泽东说过,内因是根据,外因是条件,内因外因都是因 。举个很现实的例子:两个人吵架,一方骂的很难听,把另一方气死了 。有没有因果关系?肯定有 。没有因果关系怎么能追究他责任呢?有人说,相当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你能接受吗?相当吗?我看一点也不相当,一般情况下骂不死人的,一般怎么会骂死了呢?不可能的 。
是必然因果关系么?有什么必然的?必然和偶然本来就不好分,偶然寓于必然中,这是哲学里的基本原理 。偶然当中有必然的,必然性是通过偶然性体现出来的 。什么叫必然?一定会骂死人吗?不会,不太可能 。但是你为什么让他承担责任?还是有原因 。它就是个条件说,他死亡的根本原因是他有特殊的疾病,或者特殊的心理承受,这是根本 。什么情况下需要他承担责任,什么情况不需要他承担责任呢?实际回到另外一个问题了,骂人的人知不知道他有这种情况?他有没有过错?我知道这个人心理承受能力差,或者我知道这个人心肌梗塞容易发作,我就有意的去刺激他 。因果关系实际上只是构成要件当中的一个因素,一定不要把因果关系看成是所有的因素 。只有这一个条件,不是 。有没有因果关系就是若有若无的问题,有它就有了,没有它就没有了 。因为你现在骂了他,他就死了,在这个事件当中,有它就出现了,没有它就不出现 。他要不骂他就不会死,骂了他就死了 。或者说他不实施这个行为就不会发生,就不会死人 。
因果关系是有法律原因和事实原因的,因果关系解决的是事实原因 。责任的原因用其他规则去解决,比如损害赔偿的规则,与有过失规则 。与有过失规则为什么?因为他的过错造成的,不是他的行为原因造成的,是从这个角度来考虑的 。近因原因的关系也是这样,这个损失是不是应该由我来赔偿完全是我的原因,这成了责任上的因果关系,这是具体责任范围上的因果关系 。
我在承担法学会课题研究时写过一篇文章,我当时举了一个法院报上登过的案例,厦门的学生去学校报到以后一起打扑克突然发生的一个事件 。最后你不承认这是原因的时候,你就陷入了自相矛盾的一种结果,你最后发现他有过错,还是要他承担责任 。所以原因只是一个条件,这个行为是不是合法?行为合法可以不用承担,行为不合法那就应当承担 。最后我就没有过错?又回到归责原则上去了,到最后才确定他有没有责任,有责任再看他责任范围的大小 。因果关系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因果关系里除了这个是有没有原因,是不是原因?还有原因力多大?特别是“多因一果”的时候,你要考虑原因力,我们讲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主要原因、次要原因都是讲的原因力 。
当然在因果关系当中还有许多特殊的情况,比如上次范老师讲到的替代责任 。替代责任当中替代因果关系,还有累积因果关系,这一些都是一些特殊情况 。证明因果关系的前因后果,这是根本 。原因一定是在前面,在这个事故出现以后发生的肯定不是原因,另外这个原因,刚才说的近因、远因,多远?你看其他外力的介入程度,介入到什么程度 。没有外力介入的时候,你就是因果关系 。一个人受伤了,你开拖拉机送他去医院,路上拖拉机翻了,这个人死了,这时候,会出现一个你跟死亡的因果关系就有介入了,可能你就不需要对这个死亡负责,可能是拖拉机翻车造成的 。但如果你开拖拉机把他送到医院去,拖拉机没出事,送到医院后这个人死亡了,你跟这个人死亡是脱不了原因关系的,这个原因的问题往往要这样来考虑 。这个因果关系问题,它是个具有社会性的,客观性的 。实际上这个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 。我们现在认定它有,是我们主观对客观现实的再现,或者对他的认识 。因此这点来讲,要防止出现认识上的误差,从构成要件来讲,这两个条件一定要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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