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形成 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四 )


我们以前对正当防卫要求过于苛刻的时候,实际就是在鼓励不法侵害,限制了权利人的防卫,就是鼓励了加害人的侵害 。因此从这个道理来讲,不应该过于苛刻要求 。因为你毕竟针对的是不法侵害 。超过必要限度,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这个“适当”就是因为超过限度内的损害,这是不应该有的损害,是你的行为造成的,你对这部分损害承担责任,不是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 。实务操作关键就是一个观念的问题,就看站在谁的立场上,我们是鼓励防卫,还是鼓励侵害 。有一种人的观点就认为,《侵权责任法》不是一个权利救济法,而是一个责任限制法 。我觉得这不是责任限制,侵权责任法是一个规定自由限度的问题 。本来一个人的行为是自由的,自由过了界限,超了限度就要承担责任了,这个界限在哪?是这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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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
第三个讲的就是《民法总则》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也是一种自卫方式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避免损害而不得不采取的一种措施 。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不同在哪?正当防卫是来自不法侵害,而紧急避险是来自危险侵害 。而这个危险可能是人为的不法行为造成,也可能是自然的 。正当防卫针对的是造成不法侵害的不法侵害人,给不法损害人造成损害了 。紧急避险是保全了避险人的利益,牺牲了其他人的利益,其他人也并不是个侵害人 。保全一个利益,损害一个利益,因此在紧急避险当中,就有一个利益的价值平衡问题 。这个避险措施适当不适当,避免这个利益损失,或者损失这个利益,价值是不是相当的问题,只有保全的利益大于损失的利益,这个避险才可以说是适当的 。如果保全利益的价值小于损害利益,那这个措施就不适当了 。
在这个问题上来看,这两个价值怎么来判断?首先人身价值要大于财产价值,所以为了保全人身的价值而损害了财产,这应当是适当的 。如果都是财产,那就要看财产价值的大小 。保全财产价值大于损失财产价值当然是适当了 。在这个问题上来看,特别是在价值判断上,人身价值和财产价值一定要注意 。只要他是为了保全人身的价值,不管造成了财产损害多大,应该都是值得的 。前些年曾经发生过这样一个案例:有一家银行被歹徒抢劫了,这家银行的两位职员看到歹徒躲了起来,结果银行的钱就被歹徒抢走了,最后银行就要把这两个职员开除,原因是因为他们没有保护国家财产 。实际上来讲,他们这是一种避险措施,紧急避险 。这种情况下保全了人身价值,生命安全,损失的是财产 。不管这个财产是谁的,价值有多大,他保全了生命价值高于一切 。现在我们特别强调生命健康的价值,跟传统观念是不一样的,以前我们都是鼓励怎么牺牲生命,保全人民财产 。
有人会问,是不是还跟银行的职位有关系,如果是银行的保安遇到这种情况,是不是就不能躲避呢?
当然了,保安的职责在这里 。就像一位警察遇到一个歹徒,他就不能避险,他避险了就叫脱岗 。如果措施得当,当然不承担责任 。如果措施不得当,造成了这个不必要的损失,就是你的价值判断错误,你应该承担责任 。紧急避险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谁来管?如果避险人不承担,我这个受害损失谁来负责?谁造成危险谁来负责 。如果说危险是自然原因造成的,谁负责?那就要考虑为什么会有损失,是为了避险 。为什么避险?是为了保全一个利益,因此受益人应该给你补偿 。如果这个人因为紧急避险而受益了,他应该给受害人补偿,这是一个风险分担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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