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形成 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五 )


见义勇为
第四个讲的就是《民法总则》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 。如果实施见义勇为行为中造成损害,不应当承担责任,这是行为的合法性,阻却了违法性 。有一个事情,协助警察和协助受害人追打的情况 。比如说,一个嫌疑犯逃跑,后面警察在追,然后你正好看到了,小偷跑到你面前,你脚一伸,把他绊倒了,小偷摔残了,你承不承担责任?现在我们应该鼓励这种行为,他造成的这种损害,他应该是不承担责任的 。
见义勇为受到损害的时候,它的损害怎么办?我们《民法总则》里规定:要求受益人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补偿 。受益人的补偿义务是以见义勇为受害人请求为前提条件的 。他不请求你你不用,他请求了你才有补偿义务,这个不是一种责任 。补偿义务的范围最大不能超过受益的范围,如果见义勇为受害人受到的损害大于受益人的受益,这种情形下,要求补偿的最大的补偿范围不能超过受益范围,因为它不是一种责任义务,是一种补偿义务,而补偿的原因是因为你受益了,见义勇为人的行为使你受益了,因此你要给他补偿 。见义勇为实际就是一个无因管理,无因管理就有一个适当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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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救助
第五个讲的就是《民法总则》规定的自愿紧急救助 。紧急救助这个条文是中国法的特殊,其他国家没有这样一个条文 。这个条文是在几次讨论当中有变化的,一直到全国人大通过的时候作了修改 。这个条文被称为“好人法”,鼓励做好人好事 。在紧急情况下自愿对他实行紧急救助,造成损害的时候,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样的做法来讲,就是鼓励大家去实施救助行为,广义上来讲就是鼓励大家做好人好事,不要看到路边有人跌倒了,没人敢扶 。原来这个条文里有“但书”,“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故意”不用说,现在“故意”也不行,那是你作为侵权的一种方式了 。重大过失能不能免责?把重大过失也排除了,有利于鼓励大家实施救助行为,但也会容易出现不知道适当不适当的问题 。不适当会不会被认为重大过失?你被认为重大过失现在也没事,关键是被认为重大过失的时候,你造成的损害也不用承担责任,是不是会有造成滥救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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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除了这些以外,当然还有其他的免责情况,比如《侵权责任法》当中规定的一些 。我们第一次谈的《侵权责任法》现在的发展趋势,二审稿里规定了,比如自甘风险、自助行为等等,我们上次也都讲了(超链接) 。另外像受害人的故意,受害人故意这肯定是免责事由 。任何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后果,都应当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这是民法的一个根本规则——责任自付的当然要求 。故意行为是恶意的,恶意的你自己不去承担,你让谁替你承担?这对于相对人来说肯定要免责的 。
还有违约责任的问题,违约责任本来是一种约定责任 。当事人可以约定免责事由,当事人只要约定了不承担责任的情况,就应该按照约定免除责任或者减轻责任,除非这个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比如说免除了造成人身权利损害的责任,免除了故意重大过失违约的责任,这当然不行了 。其他约定都是有效的,应当按照约定来承担责任 。
所以整个来讲,免责或者不承担责任情况很多 。学理上往往把它进行分类,也归成了两类:一类叫正当理由,一类叫外来原因 。正当理由就是从行为正当性上来考虑,行为合法性 。正当性是阻却违法性,本来造成他人损害就是不法的,但是我现在可以阻却他 。比如我们前面讲的执行职务行为,刚才说的见义勇为,这都是正当行为的问题 。再一个就是外来原因,外来原因从因果关系上来否定的,我不承担责任,就是因是别的原因造成的,他是从这样两个方面 。我们在抗辩的时候要从这两个方面考虑,行为有没有正当性?有没有正当理由?这个损害是不是跟我的行为有因果关系?这个原因力有多大?我是不是应当全部承担?这是我们说的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关于责任的组成要件,我们就可以从正反两个方面来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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