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
第七百二十条??在租赁期限内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七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
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第七百二十三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
第七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
第七百二十五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
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
第七百二十七条??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
第七百二十八条??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
第七百二十九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第七百三十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第七百三十一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
第七百三十二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
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 。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
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
二、房屋租赁合同(非中介版)出租人(甲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承租人(乙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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