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通法信号灯的规定 2022交通法新规定( 二 )


调整为: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一次记3分 。
11.原条文: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一次记6分 。
调整为: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一次记3分 。
12.原条文: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一次记6分 。
调整为:
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一次记3分 。
13.原条文:
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一次记3分 。
14.原条文:
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一次记6分 。
调整为:
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一次记3分 。
15.原条文: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一次记3分 。
调整为: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一次记1分 。
16.原条文:
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一次记3分;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一次记3分 。
调整为:
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一次记1分 。
17.原条文:
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一次记3分 。
调整为:
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一次记1分 。
18.原条文: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一次记3分 。
调整为: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19.原条文: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一次记2分 。
调整为:
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一次记1分 。
20.原条文:
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一次记2分 。
调整为:
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一次记1分 。
五类记分上调
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一次记9分 。
2.原条文:
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一次记6分 。
调整为: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一次记9分 。
3.原条文:
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一次记2分 。
调整为:
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一次记3分 。
4.原条文:
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一次记2分 。
调整为:
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一次记3分 。
四类记分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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