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以来 , 伴随着生效的有《担保制度有关司法解释》及其他42部司法解释发生变化 , 我就针对物权编担保物权的特点做一总结 , 为将来更好理解担保物权相关制度做好铺垫 。
我们要知道某件事物具有那些特点 , 应当从他的外观、使用价值、特性等方面总结 , 提炼出其具有的特点 , 以更好指导将来的行动 。按照此原理 , 类推适用于担保物权 , 我们首先从其外观观察 , 所谓担保物权 , 就是物权的一种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地役权、担保物权等 , 且物权均具有法定性 , 就是对物权的种类及权利设立只有法律有权规定 , 其他个人物权创设 。物权也具有排他性 , 什么意思呢?就是物权十分霸道 , 只允许其所有权人、占有人独占的占有使用他 , 其他除所有、占有之外的人均不可干预 。既然担保物权属于物权的一种 , 担保物权亦有物权法定性、排他性的特点 。
那我们就先从担保物权之法定性探究 。既然法定性专指法律规定的特点 , 那我们就从《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分编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 , 窥探其特点 。
【有关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简述担保物权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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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物权编 , 担保物权分编规定的担保物权包括三类 , 分别为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就从上述三类担保物权中总结其共同特点 。
第一 , 优先受偿性 。为什么担保物权要有优先受偿性呢?毫无疑问 , 这是担保物权之生命 , 若无优先受偿性 , 要担保物权何用、担保的目的就是为了更有保障 , 让债权更安全 。若没有优先受偿性 , 如鱼无水也 , 当然也就没有存在的意义 。正因为有个优先受偿性 , 犹如给担保物权插上翅膀 , 让其飞的更高更远 。那《民法典》是怎样规定的呢?《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规定:“【担保物权的概念】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 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条之意就是 , 如果担保人给某个债提供了物的担保 , 债到期后 ,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 或者出现债权人与担保人约定 , 在什么条件下就要实现担保物 , 以偿还债务人拖欠债权人之债务 。
在实践中 , 优先受偿是如何实现的呢?按照我们一般人的逻辑 , 债还不上 , 就以值钱的东西顶账 。那担保物权是否也一样?债期届满 , 若债务人无法偿还 , 就直接把担保财产给债权人 , 抵顶债权 , 达到债权消灭、实现债权之目的 。然 , 法律不仅要考虑法律效果 , 更要考虑社会效果 。假如所有的债权人与担保人都以此简单粗暴的方式实现债权 , 假使担保物价值100万 , 债权只有10万元 , 如果你是担保人 , 你作何感想?这样做势必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 , 为了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 , 优待担保人 , 不至于让债权人占到更多的便宜、担保人吃亏 ,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抵押权实现的方式和程序】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 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 , 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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