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关于小额诉讼的法律规定 判决裁定生效时间】六、将第八十七条改为第九十条 , 修改为:“经受送达人同意 , 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 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 , 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

文章插图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 , 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十、在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电子送达适用条件的前提下 , 积极主动探索电子送达及送达凭证保全的有效方式、方法 。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建立专门的电子送达平台 , 或以诉讼服务平台为依托进行电子送达 , 或者采取与大型门户网站、通信运营商合作的方式 , 通过专门的电子邮箱、特定的通信号码、信息公众号等方式进行送达 。
十一、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 , 送达人员应记录传真发送和接收号码、电子邮件发送和接收邮箱、发送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名称 , 并打印传真发送确认单、电子邮件发送成功网页 , 存卷备查 。
十二、采用短信、微信等方式送达的 , 送达人员应记录收发手机号码、发送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名称 , 并将短信、微信等送达内容拍摄照片 , 存卷备查 。
权威观点
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编
来源: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含指导性案例.民事诉讼卷(上)
电子送达是互联网法院的基本送达方式 , 实践中应当优先适用 。《规定》第十五条明确了电子送达的条件、方式和范围;第十六条明确了电子送达地址的确认和告知规则;第十七条明确了有效送达的情形和判断标准 。有三个问题需要重点把握:
一是电子送达的适用条件 。民事诉讼法规定电子送达应征得当事人同意 , 因此 , 《规定》明确了适用电子送达的确认和告知程序 , 同时 , 考虑到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当事人意思表示不明确或意思表示与实际诉讼行为有矛盾的情况 , 《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明确了“默示同意规则” , 具体情形包括:对电子送达作出过事前或事中的约定 , 或者事后作出认可 。确立“默示同意”规则 , 能够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 , 积极稳妥有序扩大电子送达的适用频率 。
二是电子送达的适用对象 。《规定》第十五条明确 , 除了诉讼文书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等材料可适用电子送达外 , 在充分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并征得其同意的前提下 , 对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也可以电子送达 。为保障当事人诉讼权益 , 这里的“同意” , 应当是“明示同意” , 不能是“默示同意” 。
三是电子送达生效规则 。《规定》第十七条明确了“到达生效”和“收悉生效”两种送达生效标准和情形 。对受送达人在事前送达约定和送达确认过程中主动提供或确认的电子地址 , 适用“到达生效”主义 , 送达信息到达该电子地址即为有效送达 。在非当事人主动提供地址的情况下 , 法院向常用电子地址或者能够获取的其他电子地址送达的 , 适用“收悉生效”主义 。具体而言 , 确认“收悉”分为两种类型:第一 , 不可推翻的直接确认 , 即符合“受送达人回复已收到送达材料 , 或者根据送达内容作出相应诉讼行为”情形时 , 视为送达成功 , 且效力不可推翻;第二 , 可推翻的推定确认 , 即符合“受送达人的媒介系统反馈受送达人已阅知 , 或者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受送达人已经收悉”情形时 , 推定送达成功 。若当事人举证证明非因主观过错确未“收悉” , 则不能视为有效送达 , 送达效力可被推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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