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保证人的抗辩有:
1、先诉抗辩权(检索抗辩权);
2、催告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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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般抗辩权 。
【法律依据】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条: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 。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
(《担保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条: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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