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期还款的法律后果 逾期还款责任怎么划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为民间借贷规定)于2015年发布,2020年8月18日进行第一次修正 。为实施民法典关于“禁止高利贷”等相关规定,其后,民间借贷规定又进行了第二次修正,并自2021年1月日起实行 。前不久,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的一起案例,落实了依法确定利息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司法精神 。
基本案情:多份借款协议均未完全履行最后约定一份还款协议
实际出借人寇某、魏某,与实际借款人某房地产公司,自2011年9月起发生借款关系,先后签订数份《借款合同》,并开始有款项往来 。2014年10月20日,双方在前五份借款合同的履行基础上,签订一份《还款协议》,确认截至2014年9月30日,某房地产公司尚欠寇某、魏某本金4069.7万元,承诺30日内还清,利率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执行 。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作为保证方,在《还款协议》上签字 。

未按期还款的法律后果 逾期还款责任怎么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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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能如期收回欠款,寇某、魏某向一审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判令某房地产公司、张某偿还借款本金4069.7万元,及自2014年10月20日起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
一审:按约定的本金和利息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还款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 。现房地产公司、张某未按约定履行,但鉴于寇某、魏某代理人认可诉请的4069.7万元中的3300万元系借款本金,另769.7万元系房地产公司欠付的利息,故对寇某、魏某关于偿还3300万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其关于偿还769.7万元的诉讼请求亦予以支持 。
一审法院作出(2019)冀10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一、房地产公司偿还寇某、魏某借款本金3300万元及利息(以33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4年10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房地产公司偿还寇某、魏某借款利息769.7万元;三、张某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寇某、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二审:超出年利率36%部分抵顶本金
某房地产公司和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
关于借款数额的认定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多笔借款处于持续发生状态,至2012年借款发生时,之前的3000万元借款远远没有偿还完毕,此后的还款也不能区分开针对的是哪笔借款,因此,不能仅截取其中部分借还款,而应对全部借款还款情况进行整体审查、认定 。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均高于年息36%,在不能确定双方2014年10月20日《还款协议》中是否包含有高息的情况下,不能直接依照《还款协议》的约定确定欠付款本息,而应按照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原则进行核算,即对已还款中超出年利率36%的部分即时抵顶本金 。截至2014年4月,尚欠本金19801359元,并自2014年5月开始,按照年息24%继续计息 。
2020年9月7日,二审法院作出(2020)冀民终451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改判某房地产公司偿还寇某、魏某借款本金19801359元及利息(利息以19801359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1日开始,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张某对上述债务与某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寇某、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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