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立法内容上,本条对《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内容进行了增删 。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哪些】(1)增加了“继续履行”的内容 。
民事责任实际上分为三大类型∶一是债务不履行责任,二是侵权责任,三是缔约过失责任 。其中债务不履行责任又分为违约责任和其他类型的债务不履行责任 。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沿袭了此规定 。这说明“继续履行”是违约责任的重要类型,本条将“继续履行”纳入民事责任体系中,进一步吸纳了违约责任的内容 。
本条也对违约责任的一些承担方式进行了舍弃 。例如,《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了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的违约责任方式,但这种规定并不科学,故而,本条并没有将其纳入民事责任体系中 。但《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仍沿袭上《合同法》的上述规定 。
(2)增加了“惩罚性赔偿”的内容 。
本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增加了处罚性赔偿的内容 。惩罚性赔偿也称为惩戒性赔偿,是加害人给付受害人超过其实际损害数额的一种金钱赔偿,是一种集补偿、惩罚、遏制等功能于一身的赔偿制度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删除了此款规定 。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条不仅沿袭了此条的规定,还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
上述法律均规定了惩罚性赔偿的内容 。本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提取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共通规则,更有利于遏制恶意侵权行为 。
(3)删除了民事制裁的措施 。
本条没有关于民事制裁的规定,主要考虑的是,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目的是对特定民事主体的权益进行救济,弥补特定主体的财产损失,而民事制裁措施则是法院对不法行为的处罚,目的是制裁和惩罚不法行为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民事制裁措施并不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 。
故《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62.163.164.均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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