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没有“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种类 。
有的学者认为,21世纪的今天制定民法典,不能够忽视环境污染对民事权益的损害 。增加规定“修复生态环境”责任方式,以区别于“恢复原状”,从环境司法实践经验中提取以适应环境民事救济的需要 。
本条没有采纳上述意见,主要是考虑到民事责任中“恢复原状”可以扩展适用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以及荒废地域的复原 。司法实践中,法院也遵循了“恢复原状”涵盖“治理污染和恢复生态”的司法立场 。故而,没有必要将“修复生态环境”责任方式独立出来,造成立法杂糅,浪费立法资源 。
二、制定本条的规范的目的本条严格贯彻了民事责任和民事义务区分的民事理论,在《民法典》总则层面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进行了列举 。从类型上看,本条是将侵权责任、债务不履行责任、缔约上过失责任的共同事项抽象出来规定于《民法典》总则 。从《民法典》的内容结构来看,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为民事责任之当然内容,关于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契合了“义务一责任”的立法格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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