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罚则和违约金举例解读 违约金法则和定金罚则选哪个好

我们知道,支付违约金与定金罚则同为违约责任的形态,即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那么,当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时,选择主张何种责任形态对我们的诉讼结果有很大的影响 。另外,补偿性违约金与逾期违约金如何进行理解?选择定金罚则对案件又会有哪些影响?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对我们代理案件有何启示?今天,笔者与诸位详细探讨这些问题,以便在今后诉讼策略选择时能够给予一些帮助,权衡利弊,选择出最优的诉讼方案 。
一,7种违约责任形态
我们民法规定的违约责任,其实有7种形态,也就是当发生违约行为时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 。这7种方式为: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修理、更换、重作)、支付违约金、定金罚则、赔偿损失、减少价款或报酬、支付费用或丧失利息请求权(受领迟延时的违约责任) 。
【定金罚则和违约金举例解读 违约金法则和定金罚则选哪个好】

定金罚则和违约金举例解读 违约金法则和定金罚则选哪个好

文章插图
二,不能并用的两种违约责任形态
当然,这其中的支付违约金和适用定金罚则,则是在诉讼当中不能并用的两种违约责任形态 。《民法典》第588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那么,诉讼中如何选择适用对于案件的结果来说就有一定的影响 。
我们先来谈谈违约金 。在司法实践中,笔者曾经在法院的判决中看到,对违约金进行了分类适用,即违约金大致可区分为不履行合同的违约金、逾期履行的违约金、瑕疵履行的违约金 。三种违约金所适用的范围不同:1.不履行合同违约金的适用,意味着违约方没有履行合同主义务 。若当事人在案件中行使合同解除权并主张违约金,该违约金即是基于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主义务,应等同于不履行赔偿金 。2.逾期履行的违约金、瑕疵履行的违约金是在违约方履行合同主义务的前提下,给予守约方接受违约方的逾期或履行瑕疵的补偿 。若当事人双方合同约定:一方违约时,应按未付价款总额百分之十向守约方加付违约金等 。
由此可见,我们若在诉讼中主张违约金,还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看看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及合同的履行程度和状况,来明确主张的是不履行合同的违约金还是逾期履行的违约金 。逾期履行的违约金,有约定的从约定,在合同同时存在违约金与定金时,我们就要计算一下,看主张逾期履行违约金还是定金对于自己更有利了,当然逾期违约金会涉及一个合同解除时间的判断,这也是我们要高度关注的问题 。那么,如果是主张不履行合同的违约金呢?就会涉及对合同的履行程度的考虑,如果只是支付了部分定金,履行了定金部分而后不再履行,很大程度上法院会认定此种履行为合同履行的初始阶段,未达到大部分履行的程度,如果双方对合同的订立都存在过错,法院一般会酌定被告按照总金额的百分之十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因此,这个时候,我们要权衡这样的判决与选择定金罚则的情况下,哪种选择更有益处 。
另外,选择主张违约金时,我们还可以参考《民法典》第584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可见,主张违约金时要注意一些限制或者说作为对方代理律师时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抗辩:①可预见规则;②减损规则(即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对扩大部分不能请求赔偿);③过错相抵规则;损益相抵规则等 。


特别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友提供或互联网,仅供参考,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