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个人财产立案标准 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二 )


客体: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所谓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通过他人委托或依照契约或有关规定而为他人收藏、管理的财物,所谓他人的遗忘物,是指出于自己的本意,本应带走却因遗忘没有带走的财物,如买东西将物品忘在柜台上,到他人家里玩将东西遗忘在人家家里,乘坐出租车把财物遗忘在车里等 。应当提出,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 。后者是失主丢失的财物,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时间相对较长,一般也不知道丢失的时间和地点,拾捡者一般不知道也难以找到丢失之人 。而遗忘物,则是刚刚、暂时遗忘之物,遗忘者对之失去的控制时间相对较短,一般会很快回想起来遗忘的时间与地点,回来寻找,而拾拣者一般也知道遗忘者是谁 。遗忘物也不同于遗弃物,后者则是所有人或保管者不再需要而基于自己的意志加以处分而抛弃的财物 。所谓埋藏物,是指为隐藏而埋于地下之物,如埋在自己院子里的钱财、埋在坟墓中的珠宝等 。埋藏物不同于地下的文物,后者年代久远,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一般应属于国家所有 。总之,无论是代为保管之物还是遗忘物以及埋藏物都必须是他人的财物 。所谓他人,在这里仅指公民个人,不包括国家或单位 。国家、单位之物基于委托或其他原因而由他人代管的,行为人如果非法占为己有,则应构成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他人遗忘的财物,财物的所有权虽然可能是国家或单位的,但遗忘行为仅是个人行为,其应对遗忘之物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从本质上讲,仍属于遗忘者个人之物 。至于埋藏物,国家和单位一般不会为了隐藏而埋于地,因此,不会存在本罪意义上的埋藏物 。至于这些财物的表现形式,则可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动产,又可以是不动产;既可以是有形物,又可以是无形物;既可以是合法之物,又可以是违禁品、赃物等等 。
三、立案追诉标准
我国刑法中的大多数财产犯罪都是数额犯,即以一定财产数额作为定罪的标准 。因为,犯罪数额直接反映着经济犯罪行为的规模及其社会危害性的程度,既是区分违法与犯罪、重罪与轻罪的主要标准,又是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客观尺度 。本罪的立案标准,一为数额较大,一为有其他严重情节 。
【侵占个人财产立案标准 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侵占罪侵占数额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 。侵占数额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 。
四、案例解读
自诉人马某某是被告人袁某某的岳父,自诉人马某某女儿马某1与被告人袁某某系夫妻关系,自诉人是个体户 。马某1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是62×××75)被告人袁某某知道该卡的密码,且该卡由被告人袁某某保管使用 。2018年9月份,自诉人微信捆绑该卡 。自2018年9月18日开始自诉人的业务往来一直从该卡转入、提现,该卡由被告人保管 。自诉人委托被告人把该卡中的现金转出由被告人保管 。被告人从2018年9月21日开始先后从该卡中转出现金275000元,2018年11月5日自诉人通过二女儿马某2转入马某1建行卡(卡号为62×××88)208500元(其中有被告人的100000元,自诉人的108500元),还有自诉人的现金9000元,共计392500元 。自诉人马某某多次向被告人袁某某索要该款,被告人袁某某拒不归还 。另查,2010年7月12日,被告人袁某某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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