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受自诉人马某某委托代为保管的现金392500元,后自诉人多次催要,被告人拒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侵占罪 。判决袁某某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袁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自诉人马某某损失人民币392500元 。
解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本案中,被告人袁某某基于双方约定的基础,取得他人所有的财物,本应妥善保管、及时返还,却意欲据为己有,经权利人多次讨要,仍拒不退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侵占罪 。
五、律师解析
普通侵占的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首先,“保管”是种事实上的支配或者控制;“代为”说明行为人不享有所有权 。因此应将代为保管理解为刑法上的占有,即对财物具有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支配力的状态,或者说,包括事实上的支配与法律上的支配 。不管是事实上的支配还是法律上的支配,都应以财物的所有人与行为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为前提 。委托关系发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如租赁、担保、借用、委任、寄存等等 。委托关系不一定要有成文的合同,根据日常生活规则事实上存在委托关系即可 。
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 。其区别主要表现在: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侵占物主委托管理的财物,其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 。
侵占罪与贪污罪的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只限于公共财产,且不能是不动产而侵占罪不仅可以是公共财物,还可以是私人财物,且包括不动产;犯罪主体不同 。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且对其加以侵占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 。贪污罪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已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 。而侵占罪中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
侵占罪是刑法所有自诉案件中唯一一个绝对亲告罪,因此,任何情况下公安机关对此没有管辖权,不能立案,如果立案,发现属于侵占罪后,应当撤销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自诉 。
在具体案情中,不管是自然人还是企业法人、社会组织等财物遭受损失时,一定要注意区分侵占罪与盗窃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的区别,适用好法律依据,保障自身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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