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异议处理期限 关于财产保全异议法律规定( 三 )


3、若判决支持申请人的债权数额与申请保全数额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数额与申请保全财产数额或价值相当、提供了相应担保,且诉讼请求有合理依据,申请人无法预见保全财产数额过大及法院最终的审理结果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宜认定保全有错误 。亦即,被申请人能否认为申请人存在“超额保全”情形而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仍应根据“一般侵权行为”要件进行判断 。
实践中存在一种情形: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查封被申请人的房产/股权、扣押被申请人的车辆等)往往依据诉讼请求的金额进行,但最终的裁判结果远低于财产保全金额 。这种“超额保全”情形下的被申请人能否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5条要求申请人赔偿损失?
在“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275号”(支持赔偿)及“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2518号”(不支持赔偿)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如申请保全错误造成被保全人财产损失,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认定申请人是否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
(2)申请保全人是否有过错的判断,不能仅以其诉讼请求最终是否得到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为唯一依据,还要看其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申请保全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损失,要根据其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考察其提起的诉讼是否合理,或者结合申请保全的标的额、对象及方式等考察其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适当 。
三、结语
【财产保全异议处理期限 关于财产保全异议法律规定】申请保全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仲裁权利,但保全行为不得具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如保全行为客观上构成侵权,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特别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友提供或互联网,仅供参考,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