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 ,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 , 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 。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 , 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 。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 , 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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