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担保时效三年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 二 )


第二 , 一般保证 。
因一般保证中 , 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 主债权人无法通过“请求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行使保证权 , 故在一般保证期间内 , 主债权人行使保证权的方式为“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
例:甲乙订立买卖合同 , 为担保乙价金债务的履行 , 丙向甲提似一般保低 , 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此时 , 甲未在乙的债务到期之目起6个月内 , 对乙提起诉讼或者仲裁 , 甲的保证权消灭 。
四、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行使保证权的法律后果之保证诉讼时效的起算 。
在保证期间内 , 债权人依照法定方式 , 行使了保证权的行为后 , 就会引起保证诉讼时效的起算 。保证诉讼时效的起算 , 为保证权的继续主张 , 提供了充足的时间 。主债权人在保证期间行使保证权后 , 保证诉讼时效的具体起算方法为:
1、连带责任保证诉讼时效的起算 。
连带责任保证期间内 , 主债权人行使保证权 , 即“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自其行使保证权之日 , 起算连带责任保证诉讼时效期间 , 连带责任保证诉讼时效期间的长度为3年 。
例:甲乙订立买卖合同 , 为担保乙价金债务的履行 , 丙向甲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 没有约定保证期间 。此时 , 甲若在乙的债务到期之目起6个月内 , 请求丙承把保证责任 , 则自当日起 , 起算连带责任保证诉讼时效 。
2、一般保证诉讼时效的起算 。
一般保证期间内 , 主债权人行使保证权 , 即“对债务人起诉或申请仲裁” , 自判决或裁决生效之日 , 起算一般保证诉讼时效期间 。一般保证诉讼时效期间的长度也为3年 。
例:甲乙订立买卖合同 , 为担保乙价金债务的履行 , 丙向甲提供一般保证 , 没有约定保证期间 。此时 , 甲若在乙的债务到期之日起6个月内 , 对乙提起诉讼或仲裁 , 则自对乙的裁定 , 判决生效之日起 , 起算一般保证诉讼时效 。
由此可见 , “保证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两个关于保证责任时间的法律制度 , 是通过“行使保证权”衔接起来的 。由此可见 , “保证期间”的唯一法律意义 , 就是要求主债权人在此期间内“行使保证权” 。一旦在保证期间内发生了“行使保证权”的行为 , “保证期间”便功成身退 , 即开始起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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