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 , 经常会发生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三方法律关系 , 对于主债权诉讼时效相信诉讼活动参
与者都不会陌生 , 而对于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时效可能比较陌生 , 本文在此以《担保法》》及《担保法解释》相关规定对此做以浅析 。
一、保证期间的法律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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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 , 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保证期间的法律意义在于 , 主债权人(保证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行使保证权” 。主债权人行使保证权的 , 保证权得以保存 , 以后还能够行使;主债权人超过保证期间不行使保证权的 , 保证权消灭 , 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二、保证期间的计算 。
1、保证期间的一般计算方法 。
保证期间的一般计算方法 , 是指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 , 保证期间的计算方法 。
第一 , 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
例:甲乙订立买卖合同 , 约定乙应于A日支付价金 , 丙对乙的价金债务提供保证 。此时 , A日局满 , 乙不履行价金债务的 , 保证期间起算 。
第二 , 保证期间的长度:
当事人有约定的 , 从其约定 。但是 , 如果当事人约定 , 或者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 ,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
当事人没有约定的 ,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
2、保证期间的特殊计算方法 。
【连带责任担保时效三年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保证期间的特殊计算方法 , 适用于一种特殊的场合 , 即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程序 , 且债权人申报债权 , 参与债务人破产财产的分配 , 此时保证期间的计算方法是:
第一 , 保证期间的起算点:破产程序终结之日 。
第二 , 保证期间的长度:6个月 。
例1:甲乙订立买卖合同 , 丙对乙的价金债务提供保证 。现乙宣告破产 , 甲参与破产分配 。此时 , 在破产程序进行中 , 甲不能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在乙的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6个月内 , 甲才能就破产程序不能受偿的价金债权 , 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
例2:甲乙订立买卖合同 , 为担保乙价金债务的履行 , 丙向甲提供保证 , 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丁以房屋向甲抵押 。此时 , 如果甲未在乙的债务到期之日起6个月内 , 对丙行使保证权其保证权消灭;如果甲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内行使对房人的抵押权 , 其抵却权消灭 。
三、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行使保证权的方法 。
对于主债权人(保证权人)而言 , 其应当在保证期间内“行使保证权” 。那么 , 主债人在保证期间内 , 行使保证权根据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而有所区别 。
第一 , 连带责任保证 。
因连带责任保证中 , 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 故在连带责任保期间内 , 主债权人可以通过最直接的方式行使保证权 , 即“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例:甲乙订立买卖合同 , 为担保乙价金债务的履行 , 丙向甲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 没有约定证期间 。此时 , 甲未在乙的债务到期之日起6个月内 , 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 甲的保权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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