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缴费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按月将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或者未按照规定通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职工有权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将用人单位和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提供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情况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月将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提供给负责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经办机构 。
第三十三条 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险费申报和缴纳办法另行规定 。
【关于社保缴纳的规定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
- 关于给狗狗喂牛奶的注意事项
- 关于福利费个税扣除标准 福利费税前扣除比例是多少
- 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 什么是刑事犯罪行为能力人
- 关于房产过户新规定 房屋产权过户新政策是什么
- 自首立功表现的量刑 关于自首立功的司法解释全文
- 千牛扣除保证金在哪里看?如何缴纳?
- 我国国籍法关于双重国籍的规定 国籍法解释适用
- 电视剧不播元朝的事情 关于元朝的电视剧少的原因
- 关于喂养狗狗常见的几个错误
- 关于退休年龄的最新消息 最新退休年龄新规定是多少
特别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友提供或互联网,仅供参考,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