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再审申请立案规定 最新再审申请书格式范本( 三 )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 。该条文不管是从文义上理解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裁判案例,均只是放弃时效抗辩权,而不是债务的重新确认 。
3、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而根据相关的规定,债务超过诉讼时效后即成自然债务,失去了法律应有的保护,债务人可以自愿部分履行、全部履行或者完全不履行 。但如二审的裁判逻辑,超过诉讼时效变成自然债务后,部分履行导致债务重新确认,剩余的债务均变为完全债务,具有强制执行力,显然会完全颠覆诉讼时效以及自然债务的制度基础 。因为债务人一旦履行了部分债务,剩余债务就由自然债务变成完全债务,这就意味着债务人要么就是全部不履行,要么全部履行,显然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自愿履行”相违背 。
4、二审判决认定债务重新确认后,没有约定具体的履行期限,故被申请人有权随时主张债权,也即诉讼时效变成20年,显然有违于诉讼时效的正常逻辑 。因为在正常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履行部分债务,也仅仅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二年而已,但是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履行部分债务,反而会导致诉讼时效产生20年最长时效的效果,这岂不是很荒谬?而且债务的重新确认是包含对已经过了20年诉讼时效的债务进行确认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按照二审的裁判逻辑,那岂不是过了20年的债务,债务人还上一笔或者发生一次转账之后,诉讼时效又可再延20年?
四、一、二审判决程序违法,且举证责任分配不当 。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 。但是本案当中,一审法院在被申请人的手机录音没有原始载体且申请人对该录音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没有向申请人进行释明是否申请鉴定,而是径直采信,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 。
2、二审法院以申请人不同意对被申请人提供的手机录音文件的整体进行鉴定为由,驳回申请人对该手机录音的原始性和形成时间的鉴定申请,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举证责任分配不当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以及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对于证据的真实性的鉴定应当由被申请人提出申请,而非申请人 。
况且,根据二审判决书第12页所载明的内容,被申请人已经“向法院申请鉴定该录音中的声音是否为王**本人”,而申请人申请了对该录音的原始性和形成时间进行鉴定 。换句话说,申请人的鉴定申请和被申请人的鉴定申请合并已经完全达到对录音进行整体鉴定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二审法院完全可以依据双方的申请对文件名称为“20190926REC”的手机录音进行整体鉴定 。退一步讲,即便当事人均不申请,法院也可以依据职权进行鉴定,不受当事人申请的限制 。至于对鉴定事项的申请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即便是只选择对当事人有利的事项进行鉴定也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但是二审法院仅仅以申请人不同意申请对声纹鉴定为由直接驳回申请人的鉴定申请,并由申请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这显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举证责任分配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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