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职务侵占量刑标准 职务侵占量刑最新司法解释

职务侵占罪 , 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侵吞、骗取、窃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 , 数额较大的行为 。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 即限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 , 是指利用本人的职权范围内或因执行职务而产生的主管、经手、管理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 。如果只是利用在本单位工作 , 熟悉作案环境等条件 , 不能视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也不能构成本罪 。关于侵占单位财物的手段 , 法条上未作明确规定 。职务侵占的手段包括多种:利用职务之便窃取财物;以涂改账目、伪造单据等方法骗取财物;因执行职务而经手财物 , 应上交的不上交 , 加以侵吞;等等 。应当说明的是 , 职务侵占罪中的“侵占”一词与《刑法》第270条侵占罪中的“侵占”一词 , 具有不完全相同的含义 。后者是侠义的 , 仅指非法占有本人业已合法持有的财物;而前者是广义的 , 即非法占有的意思 , 并不以合法持有为前提 。
根据《刑法》第271条第2款的规定 ,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 , 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1999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务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 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 , 数额较大的行为 , 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非法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 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 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 , 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 数额较大的 , 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

新刑法职务侵占量刑标准 职务侵占量刑最新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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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办案效率 , 笔者于本文对职务侵占罪的相关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两高关于职务侵占罪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等进行收集、汇总 , 以供办案参考 。
目录
一、职务侵占罪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二、职务侵占罪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非法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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