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具有依附性,在行政强制执行之前,须有一个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相对人不履行该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动用国家强制力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 。与行政强制措施的临时性和非处分性不同的是,行政强制执行具有终局性和处分性 。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间接强制执行和直接强制执行 。间接强制执行分为代履行和执行罚,执行罚又包括加处罚款和收取滞纳金 。直接强制执行分为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 。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 。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和部分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相应地,行政强制执行有行政机关自行执行和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两种程序 。
海关、税务、公安、国安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可以自行强制执行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可以强制执行;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可以立即强制执行 。除情况紧急的外,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对于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后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代履行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 。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般地,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自复议、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若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 。
【行政法基本原则 羁束行政行为的名词解释是什么】行政强制是羁束性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对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作出了严格规定,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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