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善意取得的情形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 , 受让人基于《民法典》规定的善意取得情形而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物权 。
善意取得制度导致原物权人丧失请求返还原物权 , 而变为对无处分权人的请求损害赔偿权 , 是对物权追及效力的一种例外规定 , 所以法律也进行了严格的适用规定 , 以不动产所有权为例 , 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时为善意

不能善意取得的情形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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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善意是表示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时 , 确实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 且无重大过失 。
确认善意的时间点也很关键 , 以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为例 , 那不动产转移登记完成时就是确认受让人是否善意的时间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第十五条规定 , 以下几种情况 , 应认定为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一)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二)预告登记有效期内 ,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三)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四)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五)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
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 , 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
二、以合理价格转让
“合理的价格” , 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 , 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
三、转让的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
善意取得制度的例外规定:
一、受让人与无处分权人签订的转让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
二、受让人与无处分权人签订的转让合同被撤销的 。
三、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经权利人登记 , 可以对抗实际占有其的善意取得人 。
四、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为赃物不合法 , 当然转让合同无效 。
【不能善意取得的情形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五、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 但原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有两年诉讼时效的规定 。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 , 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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