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劳动合同法内容解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
该条是关于禁止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2008年1月1日)之前,原劳动部于1995年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24条即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应按照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4〕256号)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
那么,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劳动者该怎么办呢?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款规定:“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2022年劳动合同法内容解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文章插图
根据上述第一款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法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但该款未规定扣押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害,只规定了返还原物和行政处罚责任 。
根据上述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法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尚未给劳动者造成除财物本身之外的其他损害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实务中,经常有劳动者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用人单位退还收取的财物,笔者认为这种方法不是很科学合理,因为仲裁及诉讼的审理期限较长,且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无行政处罚权;而通过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的方式,可能可以更快地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但如果因用人单位以担保或其他名义收取财物给劳动者造成除财物本身之外的其他损害,则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依法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而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一条、《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第十六条的规定,此种赔偿损害诉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处理 。
根据上述第三款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扣押档案或其他物品,没有给劳动者造成除被扣押档案或其他物品之外的其他损害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如果给劳动者造成除被扣押档案或其他物品之外的其他损害的,则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依法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同上所述,对于此类损害赔偿诉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处理 。另外要注意,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对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法律责任作了专门规定,因此,从法律条文的逻辑结构角度而言,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中的“物品”不应包括该条第一款中的“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


特别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友提供或互联网,仅供参考,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