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253条的正确解析 民事诉讼法253条的内容是什么( 四 )


三、我们的观点
结合我们的实践和研究,我们认为,在民事调解书中没有约定迟延履行期间加倍支付利息的情况下,是否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需要根据民事调解书中是否有约定未履行民事调解书后的其他民事责任以及被执行人是否履行了相应民事责任等的情况确定 。
1、在民事调解书中没有约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但是约定了未履行民事调解书其他民事责任 。被执行人未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相应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履行了调解书中约定的民事责任的,则不应当再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主要的依据是《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修正)第15条(注:修正前是第19条)规定:“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2、在民事调解书中没有约定需要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同时,也没有约定未履行民事调解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被执行人未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相应义务,申请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应当在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
实践中,我们也遇到过很多调解书没有约定迟延履行利息的情况 。我们曾经办理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由于申请执行人在调解时有其他方面的考虑,其在民事调解书中仅仅约定被告在X年X月X日之前向原告约定支付本金100万元,对于逾期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都没有约定,在申请强制执行时也没有申请要求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 。因此,执行法官在执行裁定中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的金额为100万和执行费,这就会导致申请执行人的重大损失,我们需要在恢复执行时申请追加迟延期间的加倍利息 。
对于民事调解书既没有约定迟延履行期间需要加倍支付利息,又没有约定其他法律责任的,如果以民事调解书没有约定为由不支持被执行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的,则违反公平原则,放任被执行人不履行民事调解书的义务,严重损害法律权威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再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 。根据该规定,民事调解书属于法律文书,法律没有要求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履行必须要写入相应的法律文书中,因此无论民事调解书中是否有约定被执行人逾期履行义务应当支付迟延履行加倍利息,都应当支付,除非有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比如《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修正)第15条规定的明确排除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的情况 。
根据我们的实践和研究,建议在民事调解书中最好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逾期履行民事调解书的违约责任同时约定,同时,请注意在对违约责任约定时一定要明确(比如:逾期以本金XX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XX%支付利息;逾期一天支付XX元;逾期一日赔偿XX元等等明确的约定),否则执行法官在执行中会以执行依据不明确而无法执行,需要另行起诉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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