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253条的正确解析 民事诉讼法253条的内容是什么

引 言
人民法院对各类的民事案件十分重视和注重调解,各级法院和政府财政部门都投入大量人力财力 。目前,全国各级法院都设立了专门的调解室或调解中心,并配备专门的调解人员 。实践中,在案件受理前,有一个程序叫“诉前联调”,诉前联调一般是一个月左右,年底一般是2、3个月 。同时,法院在开庭前,部分法官还会协助双方进行调解,看看能否调解成功,再决定是否开庭 。在开通审理后最后陈述前,法官还会主持一下调解,这是法定程序 。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对民事调解的重视 。本文结合我们办理过的案件和检索的判例,分享一下关于民事调解书中没有约定迟延履行加倍利息时,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履行在实践中的处理问题 。
一、民事调解书没有约定迟延利息利息的,也应当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民法第253条的正确解析 民事诉讼法253条的内容是什么

文章插图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现行有效)第1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 。根据相应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属于法定义务,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放弃的,则应当支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应规定,只要是未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就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下面分享几个案例,相应案例均支持了在民事调解书中没有约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的,法院在执行后均应当支持申请执行人的迟延利息期间加倍利息 。
案例1:佳木斯市中级法院作出的(2020)黑8执复47号(申请执行人佳木斯鑫亿达贸易有限公司)中,佳木斯中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调解协议约定了违约金,是否仍应给付被执行人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的问题 。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是法律赋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而享有的法定权利,是一项保障性的执行措施,其最主要的特征是具有惩罚性 。虽然调解书中约定了违约金,但约定违约金是双方当事人对逾期履行的违约责任约定,迟延履行利息是法律赋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而享有的法定权利,两者可以同时适用 。即使当事人对迟延履行造成的损失约定了违约金进行弥补,也不能因此排除法律赋予申请执行人收取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权利 。
案例2:榆林市中级法院作出的(2020)陕8执异99号(申请执行人苏国荣、被执行人内蒙古文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裁定书中,榆林中院认为,调解协议中未约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的,在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后,被执行人应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 。未按期履行调解书中确定义务,除调解协议条款中确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同时,民事诉讼法253条之规定,是为了促进义务方及时按照判决或者调解书来履行义务,实现法律定纷止争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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