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的期限可以延长吗

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 , 应当自受理协调处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协调处理工作 。期满未结束的 , 可以适当延长协调期限 , 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6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 , 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 , 可以向本企业劳动 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 调解不成的 , 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的期限可以延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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