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对于地上没有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法律允许土地使用权单独进行抵押,并且地上新建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的范围 。但抵押权实现时,为了保障“房地一致”,应当对房地一并处分,来实现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
地上建筑物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应当一并办理抵押手续 。即使抵押权人只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没有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也应作为抵押财产进行处置 。
在已经对土地进行抵押的情况下,再对地上建筑物进行抵押,会构成对土地使用权的重复抵押,即债务人以同一抵押物分别向数个债权人进行抵押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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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
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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