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有监护能力的配偶担任其监护人 。
如果配偶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的,应当由有监护能力的父母或子女担任监护人 。
如果父母子女都没有监护能力的,应当由其他近亲属担任监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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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以上监护人都没有监护能力或者死亡的,可以由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担任监护人,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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