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 , 同时《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
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 , 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范围 。
微信聊天记录能不能成为证据需要满足两个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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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能够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 。
二是微信聊天记录的完整性 。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 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 , 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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