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间是三十日 。超过三十日的 , 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 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 , 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超过三十日的 , 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 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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