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公司法的,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
并且法律的相关司法解释,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被认定无效后,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法律依据】

文章插图
《担保法》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
(《担保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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