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设立权利质权应订立书面合同,具体而言: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以汇票、支票、本票、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办理背书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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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3)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4)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权利质权成立的形式条件有什么】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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