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鉴定是运用医学、生物学、人类学及物理、化学等方面的知识对与人身有关的活体、尸体及生物物证等的检验鉴定工作,从而取得死亡原因、伤害程度、凶器种类、血型分析、事实确认等结论性意见 。
人体损害法医鉴定程序首先是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受理,初次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出具鉴定文书,出庭 。
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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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市范围内发生的所有故意伤害案件中当事人的损伤程度鉴定;
2、公安机关内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军队保卫部门委托的涉及人身伤害的其它鉴定;
3、法医检验无明显外伤或因时间较长原损伤已消失者,法医鉴定不予受理 。
法律依据: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
1、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
2、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 。
3、初次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
4、补充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
5、重新鉴定 。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 。
6、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 。
7、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
8、出庭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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