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离婚时 , 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 , 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 , 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 , 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 。“平均值”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 。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 。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 离婚时 , 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 , 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 , 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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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 , 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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