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普通程序处理的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文章插图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
- 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条件是什么
- 根据民法典规定遗产按照一定顺序继承第二顺序包含什么
- 轿车跑高速胎压多少最好 轿车跑高速胎压多少
- 公司无故辞退可以要哪些赔偿 公司无故辞退我
- 劳动仲裁程序需要多久才有结果
- 恢复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 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是什么
- 70岁以上老人犯罪要不要坐牢
- 异地起诉离婚的程序是什么
- 刑事案件重审程序规定是什么
特别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友提供或互联网,仅供参考,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