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贷合同关系中 , 没有约定利息的 , 视为是没有利息 , 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二、非自然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单位间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 , 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 , 出借人主张利息的 ,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 , 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
三、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 , 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 , 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 , 人民法院不予干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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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 禁止高利放贷 , 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 , 视为没有利息 。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 , 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 , 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 , 视为没有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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